100.08.25捐助人會議訂定
106.11.27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修正
第 一 條 (依據、定名)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 二 條(宗旨、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推廣藝術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文化藝術活動之策劃、執行、演出及周邊產品開發、行銷等相關業務。
二、製作、發行文化藝術相關之刊物及宣傳品。
三、文化藝術資源之開發與運用。
四、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及獎勵文化藝術工作者。
五、獎助及辦理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事務。
六、收購典藏文化藝術品。
七、視藝術品之種類與性質需要,邀請專家協助鑑定或採用科學鑑定(以英國牛津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鑑定報告為主)。
八、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 三 條 (基金數、捐助人)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元整,由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平沼先生與張元賓先生共同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詳列會址)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8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董事會及職權)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 條 (董事會之組成)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董事任期)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董事長及職權)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 九 條 (會務負責人)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 十 條 (基金運用限制)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文化局所定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四、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議運作)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 十二 條 (董事會議運作)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第 十三 條 (董事會議運作)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 十四 條 (業務推展)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
第 十五 條 (業務限制)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六 條 (變更規定)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七 條 (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0年8月25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
董事長:張平沼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